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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恢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王福昌与郭治平、贺会军、马明玉、王建新、岳强、岳华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昌,郭治平,贺会军,马明玉,王建新,岳强,岳华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恢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王福昌,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被执行人郭治平,男,1973年10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被执行人贺会军,男,1974年8月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被执行人马明玉,男,1980年3月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被执行人王建新,35岁,汉族,山西省榆社县人。被执行人岳强,1978年1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榆社县人。被执行人岳华升,男,54岁,汉族,山西省榆社县人。王福昌与郭治平、贺会军、马明玉、王建新、岳强、岳华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高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郭治平赔偿王福昌各项费用236848元;马明玉赔偿王福昌各项费用118424.11元,贺会军承担连带责任;岳强、岳华升连带赔偿王福昌各项费用118424元,王建新承担连带责任;郭治平、贺会军、马明玉、王建新、岳强、岳华升对赔偿总额均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600元,其他诉讼费3800元,共计13400元,郭治平负担6700元,贺会军负担1675元,马明玉负担1675元,王建新负担1675元,岳强、岳华升负担1675元。申请执行人王福昌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郭治平、贺会军、马明玉、王建新、岳强、岳华升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王福昌也提供不出新的执行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王福昌如发现被执行人郭治平、贺会军、马明玉、王建新、岳强、岳华升有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人民法院(2015)高执恢字第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晋胜执行员  李涛涛执行员  赵文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牛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