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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飞龙砼外加剂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中涛建材外加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飞龙砼外加剂有限公司,盐城市中涛建材外加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3民初2720号原告:天津市飞龙砼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刘马庄村九园公路南。法定代表人:石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中涛建材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孙英村七组。法定代表人:王熙,总经理。原告天津市飞龙砼外加剂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中涛建材外加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飞龙砼外加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64890元;2、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年息6%,自2012年12月3日对账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4月25日为74317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外加剂,自2010年4月6日至2012年12月3日被告累计购买原告外加剂774540元,付款409650元,尚欠原告36489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呈诉。盐城市中涛建材外加剂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并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外加剂。原告依约按照被告的订货函供货,被告拖欠部分货款。双方分别于2012年12月3日、2013年7月19日、2014年3月19日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549890元。对账后被告付款185000元,现尚欠货款36489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实际履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拖欠货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全部的民事责任。原告已经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欠款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648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一节。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未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但被告的违约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该项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支持,起算时间自2012年12月3日双方第一次对账起算为宜。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请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盐城市中涛建材外加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飞龙砼外加剂有限公司货款36489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364890元为本金,按照年息6%,自2012年12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88元、公告费(凭票),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立国代理审判员  卢立国人民陪审员  吴淑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涂睿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