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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文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2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新华路8号。负责人余庆飞,行长。被执行人文勇,男,1980年7月10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商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文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文勇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借款76877.74元及利息17852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6月17日),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偿还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085元,案件执行费29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商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冉启军审判员  夏显波审判员  王金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