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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4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陈淑珍与陈淑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珍,陈淑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4436号原告陈淑珍。被告陈淑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珍诉被告陈淑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并未向被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淑珍负担。审判员  王津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擘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