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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兴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兴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向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373号原告赤峰兴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物流园区**幢*****号。法定代表人李楠,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文华,女,1960年9月15日出生,满族,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永东,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向阳,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邱雪峰,赤峰市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赤峰兴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峰兴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向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兴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向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15元,减半收取4758元,由原告赤峰兴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盆学慧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