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刑终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黄浩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浩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刑终306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浩,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建筑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岳麓区。2015年6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曾良红,湖南兆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许文进,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浩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湘01刑初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黄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黄浩因吸毒,导致产生幻觉等精神异常症状。2015年6月1日下午,赵某为黄浩买回口服西药“脑心舒口服液”,黄浩觉得药中有毒,赵某意图毒害自己,于是用双手掐压赵某脖颈致赵某昏迷。后黄浩电话联系其父黄某,与黄某一起将赵某送至医院救治。期间,黄某打电话给其妻弟李某,请李某代为报警。民警接警后赶到医院将黄浩带至公安机关。2015年6月4日,赵某被宣告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符合他人扼掐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另查明,黄浩的父母黄某、李某1代黄浩向赵某的父母赵某1、严某支付了赔偿金100000元,赵某1、严某对黄浩表示谅解,并出具了书面谅解书。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黄浩上诉提出:“其构成自首,案发后积极抢救受害人,一审量刑时未考虑上述情节;原审判决在未排除存在其他原因致其精神疾病的状态下判令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上诉人黄浩的辩护人提出:“应当认定黄浩构成自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黄浩精神异常是因为吸毒,导致黄浩精神异常的原因不明;请求对黄浩从轻或减轻处罚;鉴定机构对黄浩在案发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没有明确结论。”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黄浩与妻子赵某、女儿一起与黄浩的父母同住。黄浩既往有吸毒史,其自2009年至2012年吸食毒品K粉、麻古、冰毒等。2015年5月底,黄浩出现失眠、产生幻觉、凭空听到人声、认为在世的父母已去世等异常症状。2015年6月1日下午,黄浩又出现上述症状,赵某从居住小区附近的药店买回“脑心舒口服液”给黄浩。赵某将药拿回家后,黄浩因产生幻觉,认为家中电饭锅内红色稀饭是血,赵某带回的药有毒,赵某意图毒害自己,于是用双手掐压赵某的脖颈致赵某昏迷。之后,黄浩电话联系其父黄某,要黄某回家。黄某回家后看到赵某倒在沙发上,在询问黄浩后,立即联系其妻弟李某,请李某代为报警。随后,黄浩与黄某一同将赵某送至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接警后赶到医院将黄浩带至公安机关。2015年6月4日,赵某经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符合他人扼掐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另查明,黄浩的父母黄某、李某1已自愿代黄浩向赵某的父母赵某1、严某支付赔偿金100000元,赵某1、严某对黄浩表示谅解,并出具了书面谅解书。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物证鉴定室(长岳)公物鉴(法病)字(2015)082号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死者赵某符合他人扼掐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赵某子宫宫腔内有一男性胎儿。2、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5]经鉴字第6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黄浩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案发中心现场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房屋为两室一厅一厨一卫结构,入户门门锁完好,入户门直接进入客厅,客厅东北角摆放一组布艺沙发,沙发上有一副沾有血迹的黑色镜框眼镜(拍照固定后原物提取),沙发靠北墙的白色布抱枕上有一处血迹(拍照固定后将带血部分剪下原物提取),沙发靠头处有两处血迹(拍照固定后将带血部分剪下原物提取),沙发西侧有一个玻璃茶几,茶几上的玻璃烟灰缸内有一团带血迹的卫生纸(拍照固定后原物提取),茶几上有一件带血迹的男士白色短袖汗衫(拍照固定后原物提取),客厅北面为餐厅,餐厅东侧为厨房,厨房内靠东墙的橱柜上有一个电饭煲,内有紫红色稀饭。4、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法物)字(2015)2369号法医学物证检验报告:经鉴定,从现场提取的客厅茶几上的白色汗衫上的血迹、烟灰缸内卫生纸上的血迹、沙发靠头上的血迹、枕套上的血迹、黑色镜框眼镜上的血迹与从赵某身体提取的检材在21个基因座上的基因型相同。5、证人黄某的证言:2015年5月30日傍晚,他从外地出差回家,儿媳妇赵某和他讲他儿子黄浩最近两天睡不得,有一天还突然跪在地上讲要跳楼,不知道是不是受了惊吓。他就对赵某说明天带黄浩去收惊(乡下迷信的一种说法)。31日上午,他和儿子黄浩、儿媳赵某、弟弟黄某1、孙女一起到了宁乡灰汤县一个信迷信的地方帮黄浩收惊,到6月1日上午才回长沙。回到长沙后,黄浩有行走时突然大吼、声称健在的母亲已死亡、美元钞票上有鬼等异常表现。下午他在菜地的时候,赵某还跟他说黄浩说他也死了。他当时就打了电话给他小舅子李某说黄浩有点神经,要他小舅子夫妇晚上到他家做一下黄浩的思想工作。之后赵某说带黄浩去买点药,赵某、黄浩和他孙女三个人就先离开了。当天下午6点40分,黄浩打电话给他要他回家。他赶回家后看到赵某睡在沙发上,脖子以下有很多血,眼睛是闭上的,黄浩坐在沙发前的地板上,他就大声对黄浩说:你这个畜生,你要害死我啦。黄浩说:她是鬼,她买毒药害死我。他问黄浩是怎么搞的,黄浩说是他掐的。他马上打电话给他小舅子李某,说家里出事了,要他打110和120报警,之后他要黄浩抱着赵某,他自己抱着孙女往楼下走,走到三楼碰到邻居刘师傅,他要刘师傅帮他忙一起把赵某抬下去,之后,他和黄浩开车将赵某送去了湘雅附三医院。6、证人李某的证言:2015年6月1日18时50分许,他接到姐夫黄某的电话,黄某说黄浩把赵某搞伤了,要他赶快报警。他马上打了报警电话要110赶快出警。之后他自己开车往桐梓坡赶,路上黄某打电话给他要他直接到湘雅附三医院去。当天下午4点钟的时候,黄某给他打电话说“黄浩最近压力大,讲他娘死掉了”,要他和妻子晚饭后去他家帮忙开导黄浩。7、证人赵某1的证言:2015年5月28日下午,他女儿赵某给他打电话说黄浩心理压力大要自残。29日中午,他打电话给赵某,是黄浩接的电话,他要黄浩去他那里谈心,黄浩答应了但是当天没有去。30日他又打电话给赵某询问情况,赵某说已经没事了。2015年6月1日晚19时许,他接到亲家黄某的电话,说出事了,要他赶紧过去。之后他又接到女婿黄浩的电话,黄浩说要跳楼,他要黄浩不要跳楼,黄浩没有回话就直接把电话挂了。他赶到医院,医生跟他说赵某已经脑死亡。黄浩和赵某从初中开始谈恋爱,婚后育有一个女儿,赵某案发时怀有身孕。8、证人严某的证言:2015年6月1日晚上,她接到女婿黄浩的电话,黄浩说把赵某掐死了,说完就把电话挂了。过了几分钟,黄浩又打了电话过来,她问黄浩在哪,黄浩说把赵某送到湘雅附三医院了。她赶到医院,医生说赵某已经脑死亡,救活也是植物人。9、证人刘某的证言:他和黄浩一家是上下楼的邻居。2015年6月1日下午三点到六点他在家睡觉,在这个过程中没发现楼上有什么事情。当晚18时许他出门散步,19时许散步完回家,走到2楼楼梯间时碰到黄浩抱着赵某从楼上走下来,赵某当时眼睛紧闭已经昏迷,黄浩的父亲黄某抱着黄浩的女儿跟在后面。黄浩看到他后对他喊“救命”,他帮黄浩抱着赵某,到了楼下,黄浩将车开了过来,将赵某接了放在车子的后排,然后和父亲黄某、女儿去医院了。黄浩和赵某的夫妻关系正常,没见过也没听说过两人有矛盾。10、证人李某3的证言:黄浩是他们物业公司的电工。案发前一段时间,她发现黄浩的精神不太正常。2015年5月上旬,有一次换电表,对于黄浩来说这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但那天黄浩却发呆了好久,还要别人教他去做。出事前几天黄浩经常在办公室发呆,不像以前一样爱说笑,也不和其他人交流。11、手机通话详单:黄浩的手机号码2015年6月1日18时10分许主叫赵某的手机号码两次;18时40分许至19时10分许主叫黄某的手机号码三次,19时10分许主叫赵某1的手机号码一次,19时20分许主叫严某的手机号码二次。之后无主叫通话记录。上述通话记录之间无其他通话记录。12、户籍资料:证明被害人赵某和上诉人黄浩的基本户籍情况。13、上诉人黄浩的供述:2015年6月1日下午,他和妻子赵某、女儿一起出门买安神的药,因为他最近一周都睡不好,晚上经常失眠,胡思乱想,昏昏沉沉。走到小区门口的时候他觉得累,抱着女儿先回家了,赵某一个人去药店给他买药。到家后因为女儿一直哭,他打了几个电话给赵某要她赶紧回。还打了电话给父亲黄某问是否回来吃饭,他父亲要他先煮饭。当他到厨房准备煮饭的时候,看到电饭锅里有红色的稀饭,以为是血,就产生了有人要害他的幻觉。这时候赵某回来了,把药放在茶几上要他吃,他站在客厅的茶几旁,看到茶几上的药,觉得赵某要害他,就冲过去从正面用双手使劲掐住赵某的脖子。赵某被他掐着靠在沙发上说不出话来,她用双手抓他,双脚踢他,他掐了一阵感觉她反抗越来越弱,就松了手,这时候赵某叫了他一声,他当时觉得赵某是买药来害他,又用双手使劲掐住她的脖子,把她摁住在沙发上,让她动弹不得。他看到赵某的眼睛睁得好大,口吐白沫,手脚没有反抗了,他当时觉得赵某就是一个女鬼,又继续用力掐她的脖子,又掐了一阵,发现赵某的眼睛已经闭上了,嘴巴和鼻孔流了好多血出来,已经没有呼吸了,他用手将她脸上的血擦干净,然后将赵某仰面平放在沙发上。他把赵某平放在沙发上以后,因害怕赵某没有死,就拿起沙发上的抱枕捂住了赵某的嘴和鼻子,大概捂了十多秒,又从茶几上拿了卫生纸擦了自己沾血的手,到厕所将手上的血洗干净。他觉得赵某死了,不会再害他了,精神解脱了,一下子轻松了好多。之后他打电话给父亲黄某,要父亲快回来。十多分钟后,父亲回到家看到家里的场景非常着急,一边骂他,一边拨打110和120报警。后来他和父亲开车将赵某送去了医院。案发时他上身穿了一件白色adidas牌的上衣,将赵某送去医院后,因为衣服上有血,他回家换了件带领子的上衣再次回到医院,换下的衣服就放在茶几上了。他2012年和赵某结婚,结婚后赵某一直在家带小孩,赵某案发时还怀孕了。他19岁开始吸食毒品,20到21岁的时候吸食K粉比较频繁,大概一周一次,除了K粉,还跟朋友吸食过几次麻古、冰毒。2012年结婚后没有吸食毒品的这段时间,他在上晚班或者吸烟吸多了人烦躁的时候会产生吸食麻古以后出现的感受,人会很容易发脾气和暴躁。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浩掐扼被害人赵某颈部致赵某机械性窒息经救治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黄浩提出“其构成自首,案发后积极抢救受害人,一审量刑时未考虑上述情节;原审判决在未排除存在其他原因致其精神疾病的状态下判令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黄浩的辩护人提出“应当认定黄浩构成自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黄浩精神异常是因为吸毒,导致黄浩精神异常的原因不明;请求对黄浩从轻或减轻处罚;鉴定机构对黄浩在案发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没有明确结论”的意见。经查,案发后黄浩虽未主动投案,但根据长沙市公安局110接处警详情登记单、手机通话详单、证人黄某、李某的证言,黄某案发当晚回家后即拨打了李某的电话,请李某代为报警,黄某打电话时黄浩在黄某的身旁,黄浩明知已报警,仍积极送治被害人、在医院守候被害人,公安民警赶到医院后,黄浩未抗拒抓捕,且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故上诉人黄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黄浩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另根据黄浩的供述,黄浩既往有吸毒史,其精神异常的情况出现于使用毒品后。鉴定机构诊断黄浩系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并根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规定未评定黄浩的刑事责任能力并无不当。故黄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上诉人黄浩的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刑初3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黄浩定罪部分的判决。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刑初3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黄浩量刑部分的判决。三、上诉人黄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审 判 长 杨晓红代理审判员 唐 欢代理审判员 闵 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哲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