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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2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戌彪与被执行人吴骏、丁荣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戌彪,吴骏,丁荣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2227号申请执行人陈戌彪,男,汉族,1986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吴骏,男,汉族,1979年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丁荣燕,女,汉族,1979年7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戌彪与被执行人吴骏、丁荣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栖迈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丁荣燕名下车辆苏A×××××(本院采取的查封执行措施,期限两年,期间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该车目前非由被执行人丁荣燕占有,致无法扣押。本院另冻结被执行人丁荣燕工资账户,后被执行人丁荣燕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裁决结果为解除冻结,因被执行人丁荣燕每月仅靠工资收入抚养子女,故本院对其工资账户解除冻结后未再采取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丁荣燕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被执行人吴骏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国土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吴骏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吴骏、丁荣燕加入征信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迈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上述对被执行人丁荣燕的车辆执行措施期限届满时本案未执行完毕,仍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陈戌彪应于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包括:1、续封申请书;2、执行依据副本;3、本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提交或未提交,本院不予续封。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长 杨 军执行员 林志栋执行员 朱 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