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3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詹雪珍���吴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雪珍,吴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3792号原告:詹雪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远清。系原告詹雪珍同事。被告:吴晓。原告詹雪珍为与被告吴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4年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詹雪珍的委托代理人周远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晓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6月7日,被告吴晓出具借条(含收条)向原告詹雪珍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约定借期3个月,月利率为2.2%。借款到期后,被告吴晓要求借款延期,并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2年7月6日。至2014年6月28日,被告吴晓再次承诺延期一个月归还借款,未依约履行。2015年2月16日,被告吴晓向原告支付利息20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詹雪���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20元,减半收取9510元,由被告吴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群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许潇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