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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3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黎万玉,孙云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云美,黎万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3583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石支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9626-2。法定代表人:肖仁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劲,该公司员工。被告孙云美,男,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黎万玉,女,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仁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卫晴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