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923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白伍娥诉何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伍娥,何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张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1902号原告白伍娥委托代理人苏智华,平昌县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俊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车国力被告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伍娥诉被告何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伍娥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苟鹏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