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82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阮勤厚与被执行人河津市富强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勤厚,河津市富强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364号申请执行人阮勤厚,男,1947年3月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河津市小梁乡西梁村人,现住河津市小梁建筑公司家属楼。被执行人河津市富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僧楼镇人民村。法定代表人:张来娃,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阮勤厚与被执行人河津市富强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河津市富强水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河津市富强水泥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河津市富强水泥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晋0882执36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务。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师治军审判员  郝再红审判员  杜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