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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8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魏平与深圳市方程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平,深圳市方程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85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方程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青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雷军,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樵彬,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魏平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方程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程式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方程式公司与魏平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对于魏平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关于加班工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魏平诉求2013年8月9日至2015年8月1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加班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其关于加班工资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提成工资问题。方程式公司确认尚欠魏平提成工资4200元,应予以支付,故方程式公司应支付魏平2013年10月15日至2015年8月10日期间提成工资4200元。魏平主张每名通过考试的学员按800元计算提成工资,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魏平诉求提成工资31200元,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因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魏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魏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巍(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