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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朱士华与黑龙江绿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士华,黑龙江绿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朱士华,住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绿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滕达,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士华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绿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士华补偿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04执1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新生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文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