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恢3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伍伦颖与蒲晓容、程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伦颖,蒲晓容,程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3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伍伦颖,女,生于1965年9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蒲晓容,女,生于1976年2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程温云,男,生于1974年1月19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合江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伍伦颖恢复执行蒲晓容、程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蒲晓容、程温云尚欠伍伦颖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垫付诉讼费用346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伍伦颖前述债权已执行兑现6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伍伦颖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同意其未清偿债权在本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程温云的银行存款分配受偿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合江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