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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93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万忠、李广有与铁力林业局、铁力市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忠,李广有,铁力林业局,铁力市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93民初119号原告李万忠,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原告李广有,男,1940年3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告铁力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刘长青,职务局长被告铁力市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凤林,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忠、李广有诉被告铁力林业局、铁力市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有、李万忠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广有、李万忠撤诉申请系本人自愿,其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有、李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9.00元,减半收取1,170.00元,由原告李广有、李万忠承担。审判员  白铁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