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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2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许华与无锡千庭嘉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华,无锡千庭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2554号原告:许华。被告:无锡千庭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东路8-1519、1520、1521、1522。法定代表人:刘志伟,职务不详。原告许华与被告无锡千庭嘉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许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华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许华负担。审判员  吴寒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