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2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许华与无锡千庭嘉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华,无锡千庭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2554号原告:许华。被告:无锡千庭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东路8-1519、1520、1521、1522。法定代表人:刘志伟,职务不详。原告许华与被告无锡千庭嘉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许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华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许华负担。审判员 吴寒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