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民初5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杨成宇与姬在中、朱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宇,姬在中,朱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4民初5454号原告:杨成宇,农民。被告:姬在中,职工。被告:朱荭,农民。原告杨成宇诉被告姬在中、朱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成宇、被告姬在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成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3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作资金流转之用,且出具借条一张。二被告向原告承诺周转几日便偿还,原告鉴于被告姬在中有工资保障,且被告朱荭作为共同借款人,便向二被告出借了借款。然而,二被告并没有及时偿还该借款,原告曾多次向二被告主张债权,要求偿还借款。2016年7月13日被告偿还10000元,余款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现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求。被告姬在中辩称,本案讼争借款被告已偿还32000元本金,分两笔偿还,一笔是22000元,一笔是10000元。本案讼争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偿还后原、被告达成协议,内容是:如果原告起诉案外人董兵,被告就同意把22000元的该笔还款作为案外人董兵所借原告借款的还款。原告负责要到董兵所欠原告的40000元,然后把其中的22000元退还给被告。如果原告不起诉案外人董兵,被告所还的22000元该笔还款就作为本案讼争借款的还款,加上被告已经偿还的10000元该笔还款,后面被告再还原告10000元(其中有2000元的利息),本案讼争借款就还清了。被告朱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3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2016年7月13日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余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另查明:原告杨成宇与案外人董兵、被告姬在中(2016)苏1324民初595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在该案中被告姬在中系担保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杨成宇与被告姬在中、朱荭之间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被告姬在中、朱荭经原告杨成宇催要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称其所偿还的22000元该笔还款系偿还本案讼争借款,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陈述其与原告达成了相关协议,但从其陈述的协议内容来看,因原告已将案外人董兵诉至本院,其陈述的该协议亦无法证实22000元的该笔还款系偿还本案讼争借款,故本院对被告关于22000元的该笔还款系偿还本案讼争借款的主张不予采信。被告朱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姬在中、朱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成宇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其中205元由原告杨成宇负担,615元由被告姬在中、朱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代理审判员 姜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冉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