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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殿杰与贾振林、贾晓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殿杰,贾振林,贾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保26号原告:陈殿杰,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贾振林,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贾晓军,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殿杰诉被告贾振林、贾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殿杰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贾振林所有的的在敖汉旗xxxx楼房予以查封,原告用自己所拥有xxxx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殿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贾振林所有的在敖汉旗的xxxxx楼房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淑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