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成寺、李伟、廖长全、李强、张如平与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寺,李伟,廖长全,李强,张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7行初43号起诉人李成寺,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24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起诉人李伟,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12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起诉人廖长全,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27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起诉人李强,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8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起诉人张如平,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21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起诉人李成寺、李伟、廖长全、李强、张如平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本院书面告知其应当补正的内容。李成寺、李伟、廖长全、李强、张如平于同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经补正的以三台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被告在没有任何征地批准权限和征地程序的情况下,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三府发[2016]9号《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冬瓜山电航工程已征占用地范围内禁止新栽种麦冬和其他农作物和林木的通告》,其中部份纳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未经审批,被告超越权限进行征地,导致起诉人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严重损害,属严重的违法征地行为。被告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的三府发[2012]33号《关于三台县冬瓜山电航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后,未经任何合法程序的情况下,于2012年12月对起诉人依法承包的土地进行非法丈量,欺骗性的获取签字确认。被告于2014年3月4日作出三府发[2014]5号《关于冬瓜山电航工程征占用地范围内禁止新栽种麦冬以及其他农作物和林木的通告》,其内容也没有批准征地机关、批准征地文号、批准征地时间,《通告》并不证明起诉人所属承包地列入被征地范围。起诉人诉请:确认被告征地违法、《通告》无效,撤销涉案部份征用。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起诉人要求确认被告征地违法、《通告》无效,撤销涉案部份土地征用,该诉请的适格原告应为起诉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诉人李成寺、李伟、廖长全、李强、张如平不具有原告资格,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成寺、李伟、廖长全、李强、张如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殷亚男审判员 欧阳晓审判员 奉 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梓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