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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字第4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汤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字第4303号原告:林某某,男,198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委托代理人:尹宏宇(受林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男,1985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计460元,由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舒秀琴二○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逸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