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3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一伊与陈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一伊,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187号申请执行人陈一伊。法定代表人张金亮。被执行人陈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一伊与被执行人陈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81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斌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罗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