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2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与陈铁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陈铁,王丽娟,李德新,王丽,郭启德,韩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南光,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铁,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倭肯镇。被执行人王丽娟,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倭肯镇。被执行人李德新,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倭肯镇。被执行人王丽,女,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倭肯镇。被执行人郭启德,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倭肯镇。被执行人韩春秀,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倭肯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与陈铁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给付案件款,直至全部案件款给付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金宝审判员 李正顺审判员 郭克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