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2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吉英、仁恒发展(天津)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吉英,仁恒发展(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25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吉英,女,195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南华皮革化工有限公司退休干部,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北京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仁恒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38号6楼。法定代表人:钟志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林,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尧,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吉英因与上诉人仁恒发展(天津)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1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吉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上诉人仁恒发展(天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89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宝莉代理审判员 张 宇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