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7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侑采申请执行唐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3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1961年7月8日生,大专文化,水仁县工商局职工,住永仁县永定镇撒家湾。被执行人唐某,男,汉族,1952年12月19日生,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永仁县永定镇环城西路。本院在执行吴侑采依据(2014)永民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唐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永民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唐斌偿还原告吴侑采欠款100000元(履行时间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4000元,自2015年开始每月支付3200元,每季度月末30日前履行,直至偿还欠款完毕。法律文书生效后唐斌未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侑采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7执3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陆正国审判员 陈海春审判员 王泽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兴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