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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恢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黑0103执恢834号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杜玉明,高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恢83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26号。负责人刘永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杜玉明,身份证号230103196309302838,男,196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591号4栋6单元503室。被执行人高洁,身份证号,23010319771011482X,女,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2-84号3单元101室。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杜玉明、高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55093.68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26810元、案件受理费14226元、执行费13015元。执行中,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该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承担了执行费,依法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