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执恢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徐祖亨申请冻结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祖亨,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恢30-2号申请执行人徐祖亨,男。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8执恢30-2号裁定书,于2016年08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31670.7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毅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丹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