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710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崔红让申请执行李潼生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红让,李潼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7102执77号申请人崔红让,男,汉族,1969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潼生,男,汉族,1960年7月14日出生。崔红让与李潼生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潼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崔红让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88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于2016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潼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文书送达后,经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6年8月18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2016)陕7102民初308号调解书所确定的李潼生应向崔红让给付的欠款13880元,崔红让同意只收取11000元,剩余部分予以放弃;二、上述11000元定于2016年8月18日给付完毕。该协议达成当日,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11000元。现和解协议已经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文锋审 判 员 乔冬青代理审判员 齐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建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