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4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金成和与深圳市新城时代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成和,深圳市新城时代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4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成和,男,朝鲜族,1973年9月30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新城时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富利时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513121926。法定代表人:蔡少辉。上诉人金成和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城时代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金成和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成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尧审 判 员 黄爱斌代理审判员 鄢宁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