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3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尚漫漫与河南黑白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漫漫,河南黑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3930号原告:尚漫漫,女,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黑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阁。该公司总经理。尚漫漫诉河南黑白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尚漫漫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漫漫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尚漫漫负担。审判员 贾思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