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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7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青岛乙炔气厂有限公司与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徐晓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乙炔气厂有限公司,徐晓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7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进,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乙炔气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界,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义秋,山东天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晓州。上诉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乙炔气厂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晓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3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2日���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新国代理审判员  王 晋代理审判员  温 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润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