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4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颜庭云与李兹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庭云,李兹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4137号原告:颜庭云,居民。被告:李兹忠,居民。原告颜庭云与被告李兹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颜庭云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庭云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庭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颜庭云负担。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志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