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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3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邱某诉被告王某、毛某、前郭县蒙古艾里乡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王某,毛某,前郭县蒙古艾里乡人民政府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原告邱某诉被告王某、毛某、前郭县蒙古艾里乡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吉0721民初3989号原告:邱某,男,1956年11月15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告:王某,男,1954年11月29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告:毛某,男,1957年6月18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告:前郭县蒙古艾里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包学力,系乡长。原告邱某诉被告王某、毛某、前郭县蒙古艾里乡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某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王某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