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3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故意伤害罪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某某的工资收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王兆涛审 判 员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厉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