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民终1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董红旗与张涛利、沁阳市第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涛利,董红旗,沁阳市第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19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涛利,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秦玉梅,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红旗,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田玲利,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沁阳市第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常平乡常平村。法定代表人张庄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希征,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11楼。负责人王庆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静,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利冶,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张涛利因与被上诉人董红旗、原审被告沁阳市第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涛利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88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涛利又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涛利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涛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616元减半计取为2808元,由上诉人张涛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国星审判员  程全法审判员  贾胜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慧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