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1520号原告:张某,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被告:贾某(别名:贾海清),男,约40岁,汉族,农民,住邹城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亚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