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83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1520号原告:张某,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被告:贾某(别名:贾海清),男,约40岁,汉族,农民,住邹城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亚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