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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1346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海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殷炳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