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1346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海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殷炳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