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8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金之歌声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冰灯艺术博览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金之歌声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冰灯艺术博览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844号(2016)黑0102执8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之歌声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家琦,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冰灯艺术博览中心。法定代表人赵经涛,主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哈民六民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之歌声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一处房产,但因为严重超标的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的基本账户已被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国龙代理审判员 杨志伟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