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民初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周慧琴与卢建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慧琴,卢建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第2263号原告:周慧琴,农民。被告:卢建晖,农民。原告周慧琴与被告卢建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周慧琴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慧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周慧琴负担。审 判 员 吕劲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边杨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