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与赵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济南市拆迁服务公司,赵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179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邢鸿雁,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静,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创伟,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拆迁服务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茜,职员。被告:赵颖,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与被告济南市拆迁服务公司、赵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计36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许 毅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修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