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刑更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杨广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text-autospace:none”>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text-autospace:none”>刑事裁定书text-autospace:none”>(2016)内06刑更507号none”>罪犯杨广华,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塔哈乡。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none”>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15日作出(2000)兴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广华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5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本院于2006年3月14日、2007年7月17日、2008年11月12日、2012年8月16日、2014年8月5日分别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5年。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6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none”>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杨广华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连续记功4次,确有悔改表现。none”>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广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记功奖励审批表、罪犯禁闭审批表、罪犯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证实。none”>另查明,本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意见。none”>本院认为,罪犯杨广华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该犯在考核期内受狱政处分禁闭一次,故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none”>对罪犯杨广华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3年。none”>(刑期自2002年12月2日至2016年12月1日止)none”>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font-family:宋体”>审判长图雅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font-family:宋体”>审判员黄海霞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font-family:宋体”>代理审判员刘敏text-indent:45.95pt;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text-indent:45.95pt;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书记员魏宏伟line-height:115%;text-autospace:none”>115%;font-family:宋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