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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3153号原告:唐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唐某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储雪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