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3153号原告:唐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唐某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储雪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