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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朝东与濉溪县刘桥镇干庄村村民委员会、赵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东,濉溪县刘桥镇干庄村村民委员会,赵岩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336号原告:杨朝东。委托代理人:黄国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兆新,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濉溪县刘桥镇干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刘桥镇干庄村。法定代表人:黄磊。被告:赵岩。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东与被告濉溪县刘桥镇干庄村村民委员会、赵岩确认合同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朝东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朝东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朝东负担。审判员  梁作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新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