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朝东与濉溪县刘桥镇干庄村村民委员会、赵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东,濉溪县刘桥镇干庄村村民委员会,赵岩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336号原告:杨朝东。委托代理人:黄国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兆新,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濉溪县刘桥镇干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刘桥镇干庄村。法定代表人:黄磊。被告:赵岩。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东与被告濉溪县刘桥镇干庄村村民委员会、赵岩确认合同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朝东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朝东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朝东负担。审判员 梁作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新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