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弘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海丹,张海军,张连友,吉林省龙德种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弘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海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执95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弘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海丹,张海军,张连友,吉林省龙德种业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南民初7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海丹,张海军,张连友,吉林省龙德种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8983.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晓波审 判 员 王 爽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颖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