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民特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周石玄德、周石玄华等与钟树英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石玄德,周石玄华,周建华,钟树英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特144号申请人周石玄德。申请人周石玄华。申请人周建华。申请人兼上述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金华。被申请人钟树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石玄德、周石玄华、周建华、周金华与被申请人钟树英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周石玄德、周石玄华、周建华、周金华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周石玄德、周石玄华、周建华、周金华撤回申请。审判员 徐春伟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丽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