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5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熊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3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55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甲,女,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1988年9月22日生。被执行人张某丙,女,汉族,1992年10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熊某某,女,汉族,1961年1月15日出生。王某某申请执行、熊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继承纠纷一案的(2015)礼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要求被执行人清偿欠款20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线案,经与申请人谈话并表示同意此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5执3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