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4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XX与刘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4660号原告XX,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刘东,男,199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刘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郑德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燕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