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执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时小豹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时小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6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时小豹,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居住地福建省罗源县。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小豹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123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缴纳罚金和违法所得,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5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目前,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和土地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66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梦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