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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于国滋与向纪盛、向智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滋,向纪盛,向智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694号原告于国滋,居民。委托代理人迟志磊,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纪盛,居民。法定代理人向智慧,居民。被告向智慧,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国滋诉被告向纪盛、向智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静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