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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升华集团湖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莫韵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升华集团湖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莫韵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063号原告:升华集团湖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东升街(升华、阳光花园内)。法定代表人:香艳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怀远,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韵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升华集团湖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莫韵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升华集团湖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莫韵花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升华集团湖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升华集团湖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莫韵花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升华集团湖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银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陆红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