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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自安交通肇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502刑初226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2016年7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沙检公诉刑诉[2016]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屈白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7月5日8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KM+650M路段处,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杨某某撞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经鉴定,杨某某系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坡头区交警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21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提取血样照片说明、照片,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坡头区交警二大队卫公交(二)认字(2016)第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卫)公(物证)鉴(尸)字(2016)131号尸体检验意见书、宁夏中天奥立升司法鉴定中心宁中奥鉴司(2016)交鉴字第330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宁夏中天奥立升司法鉴定中心宁中奥鉴司(2016)酒鉴字第167号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雍学兵、雍英、张金平、张艳红的证言,中卫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宽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泰新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关注公众号“”